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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违背劳动法判案

2025-12-02 09:49:41 作者 : manager 浏览 : 评论

当司法判决与法律条文背道而驰,当行政垄断架空法律规定,职业资格认证领域正上演着一场法治困境的现实样本。

 

 

01
法律条文的明确承诺与司法实践的背离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清晰明确: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这一法律条文构建了开放式、多元化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从文义解释看,法律并未将职业资格认证权独家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下属机构,而是向所有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开放。这里的备案,显然是向有权机关备案,也就是向发证机构备案。企业,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然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的判决却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证书不能称为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司法认定与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形成了直接冲突。当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依据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却被王静法官判决否定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时,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之间的深刻裂痕便凸显无遗。

 

02
行政垄断对立法精神的侵蚀

现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行政垄断对立法精神的侵蚀。劳动法确立的开放式认证体系,在实践中被人社部门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违规列入水平评价类项目和第三方备案制度所取代,形成了一种实质上的行政垄断体系。

这种行政垄断体现在多个层面:首先,通过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违规列入水平评价类项目,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证权垄断在行政体系内部,排除了其他经合法备案的市场主体。其次,将备案制度异化为市场准入壁垒,违背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基本规定。

更严重的是,这种行政垄断直接架空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的初衷是要建立竞争有序的职业资格认证市场,而现行的行政垄断体系恰恰走向了立法原意的反面,形成了体制性垄断。

 

03
司法独立与行政干预的困境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的判决,凸显了司法系统在面对行政垄断时的困境。当司法裁决与行政立场高度一致而与法律明文规定明显偏离时,司法独立性面临严峻考验。

从法律解释学角度,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对职业技能鉴定这一概念进行了刻意限缩解释,将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资格认证人为割裂,这种解释既不符合概念逻辑,也违背了立法初衷。在工商登记和行业实践中,职业技能鉴定自然包含职业资格认证的内容,这是长期形成的共识。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在判决中采纳与法律条文直接冲突的行政解释,实际上成为了行政垄断的司法背书。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动摇了市场主体对法律保护的可预期性,更凸显了行政权力对司法领域的渗透。

 

04
立法原意与制度现实的尖锐对立

回顾劳动法的立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立法者旨在建立多元化、竞争性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立法者意识到单一行政体系难以满足多样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评价需求,因此特意采用了开放式的制度设计。

现行行政垄断体系恰恰走向了立法原意的反面。通过目录管理、备案限制等手段,人社行政部门构建了一个封闭、排他的认证体系,这不仅抑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更直接违背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05
打破垄断、回归法治的路径

解决当前困局,必须从打破行政垄断、维护法治统一的高度出发。首先应当坚持法律优先原则,确认行政部门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建立排他性认证体系。对于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回归法律文本的原意。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应当勇于抵制行政垄断,坚持独立法律判断。在涉及市场竞争与行政垄断的案件中,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从制度层面,需要建立有效的行政垄断审查机制,防止行政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应当完善反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为因行政垄断而受损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应忠于法律原文
 
 
 
 
 
 

职业资格认证领域的争议,表面上是概念之争、权限之争,实质上是法治原则与行政垄断的较量。当法院判决与法律明文规定背道而驰,当行政垄断架空立法精神,受损的不仅是特定市场主体的权益,更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机关肩负着打破行政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使命。唯有坚持司法独立,忠于法律原文,勇于对行政垄断说不,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健康发展。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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